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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国策周报】分享行业大事【第80期】

2026-09-03 16:31:13   阅读 273

一、【中国政府网】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强化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科技支撑美丽中国建设总体战略,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科技特点,探索构建覆盖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应用,从政府到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模式,打造央地联动、政企协同的多元化投入格局,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供给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薄弱、技术供给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融资难等突出问题,设计多元化、可操作的投入支持模式。坚持突出创新,强化制度与政策工具增量创新,探索适配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特点的组织模式和支持方式。坚持注重实用,强调“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见效一项”,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坚持动态完善,根据国家战略、生态环境科技进展及管理需要,适时优化相关举措。


到2030年,形成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多元化投入格局,政策工具更加丰富,金融产品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机构参与度明显提升,科技创新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持续提高,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引导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一)加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央地协同。围绕地方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国家在本地区实施的科技重大项目,建立央地协同、资金共担、协同推进的工作模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在资金投入、组织实施、条件保障、成果应用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地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科研任务与地方实际治理需求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在区域内转化落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央地联动支持模式。


(二)完善生态环境联合基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合基金作用,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围绕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技术与基础科学融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深化部省联动激发区域科研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生态环境区域科研投入力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具有显著区域性特征、能够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地方科研项目,按程序纳入生态环境区域科研专项管理。探索“部门统筹、地方投入、协同实施”的项目组织模式,推动区域科研能力提升和成果就地转化应用。


(四)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推广应用适用性新技术,重点支持“十四五”以来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以及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示范技术与推广技术。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因地制宜编制重点支持技术清单,精准引导技术示范方向。


三、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五)构建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主体供需对接模式。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优化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与便利性。持续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金融服务支持。


(六)支持生态环境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加强差异化内部考核激励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绿色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更好地服务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推广绿色技术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长期专注于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生态环境治理、监测监管能力提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强对技术成熟度与产业化前景的早期研判,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七)鼓励实施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在加强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保险和各类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多样化业务合作,强化“投、贷、保、债、租、”金融支持,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发、示范与产业化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和精准性。


四、广泛汇聚社会资源,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八)引导公益捐赠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与个人等,向基金会、科技类非营利机构进行公益捐赠,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设立与实施,推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研究。重点支持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与集成,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示范与产业化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与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奖励,以及科技交流合作、创新文化建设等相关公益活动的开展。


(九)发挥优势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发挥“链主”带动作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同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推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发挥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五、强化协同推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统筹谋划和政策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多元化投入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财政金融协同支持方式,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多元化投入模式落地见效。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技术成果实施效果评价和验证中的作用,探索建设生态环境综合试验场,打造技术应用场景,推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成果评价,激发各主体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


(十二)加强跟踪评估和总结推广。开展动态跟踪与综合评估,及时优化政策举措。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政策宣贯,系统总结各地在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央地协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典型模式、特色做法和创新实践,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物流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物流网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6〕1241号),物流网由枢纽节点、骨干通道、装备载具、规则标准、信息数据等有机构成,是支撑全社会商品和资源高效流转的复合型基础设施体系和综合性服务网络。方案提出,到2030年物流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实现枢纽与产业紧密协同、通道与网络内外联通、设施与装备绿色智能、规则与信息全域互通,推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3.1%,较"十四五"末降低0.8个百分点。


围绕重点环节,方案部署七个方面17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物流枢纽建设和互联互通;二是提升物流通道承载力,强化多式联运衔接;三是补齐城乡物流设施短板,完善应急物流设施;四是织密国际物流设施网络;五是推动物流设施设备数智化绿色化发展,创新引领物流领域新质生产力;六是提高物流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七是加大政策支持引导,从企业培育、规则标准、要素供给三方面强化"软建设"。方案通过系统优化网络布局、补齐设施短板、强化技术赋能,推动物流基础设施从"布点畅线"向"成链成网"转型升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运行质效。


三、【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6〕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围绕用户单位智能化需求,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安全治理等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中“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相关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专项行动为牵引,建立服务商资源池,靶向提升服务商技术创新、集成交付、安全合规能力,锻造一批懂行业痛点、通技术机理、知安全风险、善交付运营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队伍。到2026年底,全国服务商资源池内服务商数量突破2000家,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有序、协同创新的多层次梯队,复杂场景交付能力显著增强。到2027年底,全国服务商资源池内服务商数量不少于3000家,支撑形成全要素协同、全链条贯通、全场景覆盖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生态。


二、重点任务


任务一:建立服务商资源池。各地区组织摸排本地区服务商情况(包括注册在本地的中央企业),建立服务商档案(附件1)。到2027年底,下辖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应用先导区的省份,本地区服务商资源池内企业数量应不少于100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各地区服务商资源池信息,依据相关标准形成全国服务商资源池,并适时进行发布。


任务二:提升服务供给水平。组织服务商牵头组建模数共振、算电协同等类型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联合上下游单位打造一体化解决方案。统筹用好本地区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为服务商提供技术研发、测试验证、中试熟化等基础条件,加速解决方案创新,支持服务商“专精特新”发展壮大。支持服务商聚焦软硬件适配、多模型协同等重点技术难题开展靶向攻关。鼓励服务商提升对安全可靠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人工智能训练推理芯片等基础软硬件产品相关集成应用能力。及时向服务商推送各类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引导服务商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伦理治理、业务合规等管理要求内嵌到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


任务三:推动规模化应用。引导服务商围绕高频、刚需、可复用的业务,封装构建模块化、标准化解决方案产品包,形成一批“小快轻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服务。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源社区等平台,分行业开展针对性供需对接活动,对服务商进行宣介推广。组织开放一批真实场景,积极引入服务商开展落地实践,推动服务商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打造标杆方案,形成带动效应。探索通过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模式,加大大模型、智能体、Token等服务采购力度,提升行业用模用智质效。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出海”综合服务体系,依托一带一路、金砖、中国-东盟等合作机制平台,推动优质人工智能应用项目出海落地。


任务四:加强服务商支撑保障。支持服务商加强与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中国算力平台等对接,用好“算力券”等政策工具,降低算力成本。优化智能编程工具,提高软件供给能力。依托“模数共振”“工业数据筑基”等行动形成的场景、数据、模型、智能体等成果,向服务商开放调用接口或提供试用通道。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与龙头服务商共建实训基地,批量培养“懂业务、通模型、知安全、能交付”的复合型应用人才。鼓励服务商搭建前线部署工程师(FDE)团队,扎根用户现场,保障场景落地。


三、工作安排


(一)各地区汇总服务商档案,形成本地区服务商资源池(附件2),按照相关报送要求(附件3),于2026年12月1日前将资源池信息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定期更新服务商资源池内容。


(二)各地区组织服务商建立“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并将服务团信息(附件4)随资源池信息一并报送。原则上各地区报送不少于10个服务团,每个服务团应由1家服务商牵头、不少于2家上下游单位联合参与。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常态化跟踪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实地指导,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阶段成效,协调打通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各地区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于2027年12月1日前报送总结报告(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梳理总结标杆服务商、解决方案、服务团等系列工作成果。


四、组织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与关键事项,对于专项行动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在有关政策、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成果应用推广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建立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资源池线上平台,做好信息共享运用。鼓励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给予服务商相应配套资源。


四、【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建设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6〕4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建设名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6〕404号),是落实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推动"枢纽—区域—边缘"算力设施协同布局的重要举措。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6〕35号)要求,经各地公开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入选国家算力互联互通区域节点,共涉及46家实施主体。


入选省市均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工信厅(经信厅)作为申报单位,实施主体以三大运营商地方分公司、互联网交换中心、地方大数据集团为主。例如:北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互联网交换中心、中国移动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上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互联网交换中心、上海市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实施;湖北由湖北大数据集团算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湖北有限公司实施。


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快节点建设,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尽快投入应用,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五、【工信部】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期限延长至9月30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3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填报。


六、【工信部】工信部“全力抓好”'十五五'规划实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闻发布会


2026年8月2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会同规划司司长姚珺、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刘郁林出席,介绍全力抓好"十五五"规划实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辛国斌通报六个"着力"部署:着力优化产业结构(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新型储能、智能机器人等新兴支柱产业,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成为新增长点);着力加强产业创新(建好用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着力提升先进制造能力;着力培育优质企业;着力推动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一代通信网、算力网建设,加强6G技术研发);着力提升产业治理能力。


七、【科技部】《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伦理指引》发布


2026年8月27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研究编制并发布了《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伦理指引》,由科技部官网发布,供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参考使用。


该指引旨在推动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的负责任创新和健康发展,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医学影像领域的科研活动提供伦理规范参考。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涉及数据采集、模型训练、临床验证等环节,涉及大量患者影像数据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伦理风险主要包括数据隐私与安全、算法偏见、诊断责任归属、知情同意等方面,需要科研人员在研究设计、实施和成果转化全过程遵循伦理准则。


指引的出台,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人工智能医学影像研究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利于规范研究行为、保障受试者权益、促进该领域负责任创新,对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构建规范有序的科研伦理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八、【科技部】科技部副部长龙腾率团出席第十四届金砖国家科技创新部长级会议


2026年8月21日,第十四届金砖国家科技创新部长级会议在印度金奈举行,科技部副部长龙腾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本次会议以"增强韧性、创新、合作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由印度科技创新部部长吉滕德拉・辛格主持,金砖成员国科技创新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出席,审议通过了《2026年金砖国家科技创新金奈宣言》等成果文件。


会上,龙腾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国科技创新和开放合作情况,就深化金砖国家科技创新合作提出建议,并对新成员正式加入《金砖国家新成员加入〈金砖国家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致以诚挚欢迎。他表示,金砖合作机制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平台,中国科技部愿与金砖全体成员深化对接、凝聚共识,继续贯彻历次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重要共识,全方位赋能大金砖合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科技治理体系、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而不懈努力。


访问期间,龙腾一行还与部分参会国家代表团团长进行小范围会谈,并参访了在金奈的部分印度高校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了金砖国家间的科技交流与务实合作。


九、【科技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三十届例会在武汉举行


  2026年8月21日,第十四届金砖国家科技创新部长级会议在印度金奈举行,科技部副部长龙腾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本次会议以"增强韧性、创新、合作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由印度科技创新部部长吉滕德拉・辛格主持,金砖成员国科技创新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出席,审议通过了《2026年金砖国家科技创新金奈宣言》等成果文件。

会前,双方还举行了中俄基础研究合作联合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科技部副部长张光军与联合核子研究所副所长科尔加诺娃共同主持会议,双方就基础研究领域合作进行了专题交流。


科技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湖北省科技厅、华中科技大学等中方单位代表,以及俄罗斯科学和高等教育部、俄罗斯驻华大使馆、驻武汉总领馆及高校院所等俄方单位代表参加了上述会议。


本届例会恰逢中俄建交周年节点,在科技合作分委会框架下继续深化务实合作,围绕大科学装置共享、联合科研项目实施等取得积极共识,为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注入了科技动力,也进一步夯实了两国在基础研究和多边科技治理领域的合作基础。


十、【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发布“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6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本次申报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骨干投入项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每年3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国科学院抢占科技制高点攻坚专项、国家实验室专项等纳入限项范围。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互不开展限项审查,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项目申报人可对照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进行限项自查。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类型项目实施联合限项,按照《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要求,对项目(课题)负责人等人员进行联合审查,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规避联合限项并通过审查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处理。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7.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合作双方应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方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等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申报书中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条款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国参加或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相关文件要求。


10.申报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中方不同申报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受聘于中方单位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1.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6年9月3日8:00至2026年10月8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6年10月15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