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二届“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在成都召开,开幕式上发布8项重大成果
6月11日,第二届“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在成都召开,开幕式上发布8项重要成果,包括:
1、发布《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24》(英文版);
2、支持中国科学家发起国际子午圈大科学计划;
3、启动“一带一路”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专项合作计划;
4、启动“一带一路”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合作计划;
5、启动第四批“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
6、启动5个“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联盟;
7、启动建设中国成渝地区“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8、启动中国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双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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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03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主持召开第二届“一带一路”科技创新部长会议
2025年6月11日,第二届“一带一路”科技创新部长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中国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主持会议,副部长陈家昌代表中方介绍了《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成都宣言》的有关内容。
阴和俊指出,习近平主席向首届“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致贺信,强调科技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科技创新指明了前进方向。阴和俊表示,中国始终坚持科技开放合作造福人类,面向国际社会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倡议》《开放科学国际合作倡议》,发挥共建“一带一路”等平台作用,同世界各国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发展环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全球性挑战。中国政府已与8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启动建设了70余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和1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和科技园区合作行动,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技术、空间信息科技、科技减贫、创新创业等专项合作计划,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阴和俊强调,中方将始终秉持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理念,与各方一道不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共同开展前沿领域联合攻关,织密创新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技术转移和创新创业,启动人工智能、中医药等领域专项合作计划,共同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推动完善全球科技治理体系,携手构建创新驱动、开放包容、共同繁荣、公正公平、普惠可持续的“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让科技创新更好赋能共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与会各国科技创新部长重点围绕挖掘科技合作新潜力新范式,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等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深化人工智能、空间信息、绿色低碳、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交流合作,完善全球科技治理体系等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国际科技合作是实现全球科技进步与文明持久繁荣的关键路径。与会各方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胸怀、更加务实的举措和行动,共同开启“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新征程。
04 上合组织成员国第九届科技部长会议成功举办,推动深化科技创新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九届科技部长会议12日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审议了上合组织相关科技创新合作规划,研讨了多边科研项目遴选工作进展,与会各方交流了各国科技发展政策和推进科技合作有关进展情况。
会议旨在落实2024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共识,审议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人工智能领域合作发展规划实施路线图》和《上合组织成员国2030年前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并就上合组织多边科研项目遴选工作进展进行了研讨。
中国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会上表示,近年来上合组织成员国始终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秉持“上海精神”,坚定不移走符合本国国情、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道路。各方在科技创新领域不断深化互利合作,分享发展机遇,推动上合组织不断凝聚科技创新合力,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阴和俊说,当前,全球创新格局加速演变、科技协调治理难度陡增,上合组织成员国科技部长会议是强化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全球性科技治理挑战的重要平台。中方希望通过此次会议,携手推进科技创新合作走深走实,为促进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科技部长和部长代表、上合组织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在友好务实的氛围中,各方就各国科技发展政策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第八届科技部长会议以来推进科技合作有关进展情况进行了热烈交流。
05 工信部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将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试点单位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等三类主体申报。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06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提出将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其中,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实行达标认定。卓越级孵化器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对标国际一流,择优认定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型孵化器。
《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产业化,做优企业增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二)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四)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五)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07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08 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培育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遵循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形成专业化中试能力建设平台体系,引领和支撑新时期生物制造产业化发展。
坚持逐步培育、分类打造。立足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布局相适应的中试能力和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打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坚持市场主导、需求引导。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和商业化应用各环节重大需求和典型场景开展针对性培育,鼓励中试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有偿服务并实现稳定运营。坚持规范引领、安全可靠。完善中试装备标准体系和中试服务规范流程,增强平台数据安全、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到2027年,力争培育中试能力建设平台20个以上,服务企业数量超过200家,孵化产品400个以上,有力支撑创新成果的“小试验证—中试扩大—产业化应用”。
二、培育领域
立足生物制造产业化现状和技术发展需求,聚焦生物制造各领域中试环节的短板和痛点,根据技术工艺装备特点,培育食品及添加剂、生物制药、化妆品、化工、能源、酶制剂等重点产品领域的中试平台,有效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发展;针对生物制造原料迭代演化趋势,重点培育木质纤维素、一碳化合物(如一氧化碳、甲醇等)等生物制造新原料开发利用领域中试平台,建成多元化原料的特色平台;根据当前生物制造最新前沿研究成果和产业化需求,针对差异化技术路径,培育植物底盘细胞(生产介质为遗传修饰的植物细胞,如烟草、水稻、红豆杉细胞等)中试平台,补齐新兴领域中试短板。各类平台具体培育要求,详见《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培育指南(2025版)》(附件1)。
09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专利池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整合专利资源,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的许可和使用效率。
(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和效益,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开展多元化运营服务,提高企业专利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专利池组建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明确基本定位。由发起单位根据需求,确定专利池的预期功能、业务形态、商业模式和发展方向等基本定位。
(二)确定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专利资源整合、运营管理、协商谈判、风险应对等相关专业能力,受专利权人委托负责专利池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章程。由发起单位根据专利池的基本功能定位,制定组织章程,主要包括专利池建设运行的目的、准则、议事规则、组织构成、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机制、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展模式、风险防范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筛选入池专利。
——制定标准。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公平合理的专利入池标准,明确入池专利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申请入池。专利权人向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专利入池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估审核。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照专利入池标准,对申请入池的专利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入池专利清单。
——签署协议。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入池协议,就入池专利清单、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方式、入池期限、退出机制、保密要求及纠纷解决等进行约定。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2025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调查对象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运营服务、培训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营收情况、市场环境及机构发展等情况。
二、调查方式和安排
(一)采取全国统一安排、地方分块实施的方式进行。调查区域包括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重庆、四川等10个地方。由上述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或指导第三方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工作于6月5日起正式开始问卷填答。请有关地方于6月30日前完成重点访谈工作并提交调研访谈报告,于7月15日前完成组织问卷填答和核实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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