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则允许在当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分年度计算折旧;若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37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执行。
政策解析: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本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而非鼓励投资房地产。“新购进”中的“新”字,仅用于区分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并非要求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3、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多样,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4、单位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单位价值是指单个设备或器具的价值,不包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购进固定资产的时点如何确定?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因此,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案例分析:【案例1】假设甲公司在2022年12月与某汽车销售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约定车辆运达后10日内一次性付款。2023年1月,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按约定于10日后付款。根据政策规定,甲公司采购的车辆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案例2】假设甲公司在2021年12月与某汽车销售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约定车辆运达后10日内先付50%的款项,到货三个月后再付剩余的50%款项。2021年12月25日,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并于2022年1月5日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按约定于10日后付款50%。根据政策规定,甲公司采购的车辆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案例3】假设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开始自行建造一台生产设备。2022年5月10日,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于当日办理了竣工结算。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该项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付累计为6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甲公司自行建造的设备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总结而言,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于实体经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和单位价值,以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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