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细化了认定标准,简化了认定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
本次就“税收优惠 ”和“监督管理 ”方面的常见问题做了整理,希望各申报单位能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此项政策!
1
税收优惠
Q: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
监督管理
Q: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Q: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Q: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Q: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Q: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Q: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Q:如何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进行举报?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认定机构“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地方认定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各组成单位的门户网站均设有独立的举报信息或电话,对虚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可联系地方认定机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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