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德

【科研国策周报】分享行业大事【第54期】

2026-02-26 09:42:07   阅读 8

一【国务院】习近平对国家自科基金委员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化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支持广大科研人员勇攀科学高峰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40年来,在推动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希望你们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强化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深化科学基金改革,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升资助效能,推动营造良好科研生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支持广大科研人员勇攀科学高峰、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2月,经过40年发展,已成为国家资助广大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


二【工信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提出到2027年,新制定科技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0项以上,初步构建满足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面向超过1000家企业开展贯标工作。到2030年,新制定科技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0项以上,基本建成满足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标准服务企业成效更加凸显。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结构包括基础通用、重点领域、管理保障等3个部分,如图1所示。基础通用标准主要规范科技服务业通用性技术和要求,是其他科技服务业标准的底层支撑;重点领域标准主要规范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企业孵化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具体领域标准,是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管理保障标准主要规范服务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为科技服务业提供管理和保障。


三【工信部】工信部修订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管理、风险防控、违法违规责任、保障措施、附则等7章共31条内容,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的具体内容为:


1.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判断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的分类要求;


3.审核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


4.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对大额技术合同(原则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取消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对登记主体申请注销、依法依规应予取消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将取消登记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门。


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最终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服务能力,推动提升认定登记工作效率。


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四【财政部】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五、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六、“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五【科技部】科技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近日,科技部修订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定》),《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


一是关于调查处理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等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调查处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


二是关于违规行为情形。划定科技活动的“红线”“底线”,进一步明晰了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对于《科技进步法》中明确列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制度衔接。


三是关于违规处理措施。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确保处理尺度统一,处理措施可落地、可执行。


四是关于调查处理程序。《调查处理规定》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明确规定了受理条件、调查启动、调查措施、事实确认、调查处理期限等事项,并对救济途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纪律等作出制度安排。


六【国际发展】科技部同乌拉圭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签署多项合作文件

2026年2月3日,在中乌两国元首的共同见证下,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同乌拉圭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主任大卫·冈萨雷斯(David González)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关于深化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关于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关于加强中乌大豆联合实验室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三项合作文件。


作为乌拉圭科技主管部门,乌拉圭国家科学与知识转化秘书处于2026年1月正式成立,负责统筹推进乌科技领域相关工作。未来,中乌双方将在共同关心的领域深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和科学家交流,共建联合研究平台,促进两国科技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七【国际发展】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创新政策伙伴关系机制第27次例会成功举办

作为2026 APEC东道主科技创新合作的首场官方活动,2026年2月1日,中国科技部在广州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科技创新政策伙伴关系机制(Policy Partnership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PPSTI)第27次例会。科技部副部长陈家昌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APEC各成员经济体的政府、工商界、学术界代表以及APEC秘书处和嘉宾国际组织等代表约100人出席会议。


APEC是亚太地区层级最高、领域最广、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机制。2026年中国担任APEC东道主,年度主题为“建设亚太共同体,促进共同繁荣”,优先领域为“开放、创新、合作”。PPSTI是APEC框架下聚焦科技创新合作的专门工作组,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为该机制国内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推进相关合作。2026年PPSTI机制主题为“共建开放协同创新生态,赋能亚太韧性增长”,优先领域为:“营造具有竞争力与非歧视性的创新环境,聚焦数字转型”“通过政策对话与公私合作推进开放创新生态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开放科学与知识跨境流动,加快促进强劲、平衡、安全和韧性增长”。


会议讨论了APEC科技创新领域合作进程的最新动态和后续计划,并就PPSTI自身建设事宜深入磋商。此外,PPSTI下设的“科技能力建设”“创新环境构建”和“区域科技互联互通”三个分组就各自的工作进展及成效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听取了正在执行或筹划中的APEC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报告。会议同期举办了题为“APEC政企对话——推动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均衡、可持续、包容的发展”等边会。会议期间,各经济体代表还赴小鹏汽车科学园参观考察,实地了解中国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领域的实践实效。


八【科技部】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出席“深化科学基金改革 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科学家座谈会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4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深化科学基金改革 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科学家座谈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科技部党组书记、部长阴和俊宣读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并讲话。科技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龙腾,党组成员、秘书长潘晓东出席会议。科技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窦贤康主持会议并作主题发言。8位来自科研一线的科学家代表作交流发言。


阴和俊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40周年之际,专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自然科学基金委成立40年来在推动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对新征程上进一步做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关心厚爱和殷切期望,体现了对基础研究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做好科学基金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阴和俊强调,自然科学基金委40年的发展历程和显著成就是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的生动体现,是我国科技事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40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委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科学基金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前沿,发挥国家支持基础研究主渠道作用,强化支持基础研究发展,持续培育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40周年新的起点上,自然科学基金委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深刻把握基础研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化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深化科学基金改革,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升资助效能,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努力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推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为建设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窦贤康表示,自然科学基金委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动我国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与团队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锚定科技强国目标,聚焦国家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布局,深化科学基金改革,持续提升资助效能,营造良好科研生态,推动我国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九【科技部】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主持召开基础研究专家座谈会

2026年2月5日,科技部党组书记、部长阴和俊主持召开基础研究专家座谈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锚定科技强国建设目标,听取相关专家对加强基础研究的意见建议,研讨新形势下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目标和政策举措。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龙腾、林新,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窦贤康,部党组成员、秘书长潘晓东,副秘书长苗鸿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基础研究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凸显。国家要更加重视基础研究,强化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下大力气破解制约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的堵点难点,加强世界顶尖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阴和俊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工作,立足“两个大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对全面加强基础研究作出战略擘画,是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大力推进基础研究,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丁薛祥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对基础研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基础研究在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要把基础研究摆在科技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下更大力气加强基础研究。


阴和俊强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的战略目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强国的战略部署,立足新时期基础研究的使命定位,坚持“十五五”基础研究规划引领,体系化布局重大科研任务,系统谋划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改革举措,提高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水平,打造强大的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科技强国建设基础。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举行双边会谈

2月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举行双边会谈,就两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人工智能与专利审查、双边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在中新两国领导人的战略指引下,两局在专利审查、数据交换、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多个领域以及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开展了深入交流与合作。希望双方继续拓展合作领域,开展更多务实项目,推动两国知识产权合作关系迈上新台阶,更好促进两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陈光辉表示,中方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成就令人印象深刻。新方积极推进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希望为中国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便捷服务。期待未来与中方继续加强对话交流,取得更多合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