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材料商品化的费用是否要在高企申报时剔除,以及研发废料收入应如何处理,本文将分别解析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 研发材料商品化的处理差异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核心规定: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核心规定:
高企认定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直接投入的材料费用商品化后需从研发费用中剔除。
温州市财政局曾明确答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分别计入当期损益,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
实务操作:多地注协及审核实践倾向于以研发投入总额作为审核依据,冲减处理一般不影响高企认定。
二 研发废料收入的处理方式
(一)废料性质判断
1. 正常损耗:实验剩余材料、无回收价值的残次品,视为研发过程合理损耗。
2. 可销售废料:具有可销售价值且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可单独计量、有明确市场价值),需按存货或相关资产处理。
(二)税务处理(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 废料收入需冲减研发费用,对应部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申报操作: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扣减废料收入后的净额计算,在申报表第46行"扣减特殊收入部分"进行扣减。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影响
目前高企认定口径未明确废料收入处理要求,实务中通常不影响研发费用总额的认定。
案例情景:
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10000元,后续形成废料并实现销售收入1200元。
处理步骤:
1. 会计处理
若废料价值较低或属正常损耗: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若需单独核算:确认为存货或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计入营业成本。
2. 加计扣除处理
以10000元为基础,在申报表第46行"扣减特殊收入部分"扣减废料收入1200元。
3. 高企认定处理
不剔除原始研发投入10000元。
研发费用总额仍按10000元归集,不影响认定指标。
三 核心差异总结
四
注意事项
1.完善内控流程:建立研发领料、废料入库、销售审批等管理制度,确保成本核算可追溯。
2. 区分性质要件:若废料销售金额较大或性质接近副产品,建议单独核算收入和成本,并准备情况说明备查。
3. 留存备查资料:废料销售合同、入库记录、定价依据等需完整保存,以备税务核查。
4. 年度协调管理:注意加计扣除与高企认定在税务处理和申报数据上的差异,做好备查台账。
两个口径存在实质性差异。加计扣除遵循"净支出"原则,商品化材料及废料收入均需冲减;高企认定遵循"总投入"原则,侧重考核企业实际研发投入规模。企业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避免混淆。
【本站声明】
1、本网站发布的该篇文章,主要解读科技咨询知识及传递、交流政策奖补信息,以便您学习或了解政策知识,请不要用于其它用途;
2、该篇文章中所涉及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并非来源于本网站,更非本网站提供,与本网站无关,系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本网站对于该类商标、标识不拥有任何权利;
3、本网站不对该篇文章中所涉及的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
4、本网站不对文章中所涉及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仅系客观性描述,如您需要了解该项目详细的资讯,请您直接与在线客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