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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国策周报】分享行业大事

2024-07-01 10:01:41   阅读 175

01 习近平: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

6月24日,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和中国科学院第二十一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

第一,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方面的统筹,构建协同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凝聚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各方面作用,调动产学研各环节的积极性,形成共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定位和布局,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增强国家创新体系一体化能力。要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国家战略需求,在若干重要领域实施科技战略部署,凝练实施一批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要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强化面向重大科学问题的协同攻关,同时鼓励自由探索,努力提出原创基础理论、掌握底层技术原理,筑牢科技创新根基和底座。

第二,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合的基础是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要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针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科研仪器、核心种源等瓶颈制约,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为确保重要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安全可控提供科技支撑。要瞄准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三,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我国科技创新组织化协同化程度不高,科技资源分散、重复等问题,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布局,强化央地协同联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要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深化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

第四,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构筑人才竞争优势。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科技、人才内在一致、相互支撑。要增强系统观念,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第五,深入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科技开放合作。科技进步是世界性、时代性课题,唯有开放合作才是正道。国际环境越复杂,我们越要敞开胸怀、打开大门,统筹开放和安全,在开放合作中实现自立自强。


02 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摘要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国专利调查旨在深入调查我国企业专利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等发展情况,充分了解专利制度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二、调查内容

2024年全国专利调查工作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加强行业产业统计调查分析,夯实专利转移转化调查,深化专利创造、保护、国际化调查。

(一)专利创造。调查内容包括专利获取方式、研发周期和投入、产学研合作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技术创新性调查。

(二)专利转移转化。调查内容包括专利产业化、专利许可、转让、专利实施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专利未产业化情况调查。

(三)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内容包括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比例、维权措施及成效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专利保护情况调查。

(四)海外知识产权活动。调查内容包括海外专利布局及产品出口、国际专利技术转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本年度进一步加强影响我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因素调查。

(五)绿色技术专利活动。调查内容包括绿色技术专利创新、转化运用计划及政策需求等。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截至2023年末拥有有效专利的国内企业专利权人;调查样本包括1.3万个企业专利权人及其4.0万个有效专利;调查范围涉及北京等27个省份。


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促进国家高新区、高校和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围绕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精准对接渠道,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落地一批科技创新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输送一批优质科技人才,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成果转化对接行动。各地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遴选高校优质科技成果,形成成果转化清单。各地国家高新区管理部门组织国家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成果转化清单,联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展成果展览、项目路演、颠覆性技术大赛等对接活动,邀请园内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国家高新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指导国家高新区联盟、国家大学科技园联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组织开展系列跨区域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二)实施联合技术攻关行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优质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结合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等要求和产业实际发展需要,以“揭榜挂帅”形式面向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布技术攻关清单。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园内企业联合高校、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同“揭榜”,开展技术攻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协调保障。

(三)实施产教融合育才行动。各地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组织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梳理园内企业人才需求,发布人才需求清单。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高校选派人员赴企实岗锻炼,承担科技副总、技术顾问等技术职务和科研助理等工作岗位,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参与联合研发项目等。鼓励国家高新区组织园内企业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同探索“企业出题、师生共创”的新机制,实施项目制教学,建立根植于一线创新企业真实应用场景的体系化创业教育体系,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业后备力量。

三、工作步骤

请各地国家高新区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模板见附件1,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huye@miit.gov.cn)。

(二)组织实施。“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实施周期为2024年6月—2025年6月。

(三)总结评估。请各地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于2024年12月、2025年6月前开展行动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2,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huye@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组织遴选“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典型案例,对园区特色做法和产教合作模式予以宣传推广。有关结果和成效将纳入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


06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同德国联邦副总理哈贝克举行中德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对话合作机制首次高级别对话

6月22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京会见德国联邦副总理兼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部长哈贝克,共同举行中德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对话合作机制首次高级别对话。中方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江苏省、四川省以及国家节能中心代表,德方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外交部、环境部,德国联邦议院、德国驻华使馆,巴符州、北威州以及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代表参加对话。

中德双方相关部门就能效与循环经济、气候多边进程及中德双边气候合作、工业减碳和能源转型等重点议题进行对话交流,回顾既有合作成效,明确下一步合作举措。双方宣布对话达成一系列重要成果:一是双方在机制框架下启动绿色转型中德省州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将共同支持江苏省和德国巴符州之间、四川省和德国北威州之间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达成中德能效工作组2024年工作计划;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部达成《落实〈中德循环经济和资源效率对话行动计划〉的近期活动要点》;四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成立中德工业减碳工作组;五是国家节能中心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启动中德重点领域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合作。


07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规定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二是加强稀土资源保护。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三是健全稀土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稀土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四是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保障实现绿色发展、安全生产。

五是完善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规定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稀土综合利用,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严格流通管理。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非法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08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和克罗地亚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届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十届例会议定书》,现开始征集本届例会人员交流合作项目建议。

一、申报要求

1. 合作项目优先领域为公共卫生、绿色能源、信息通信技术、环境保护和兽医医学等。

2. 合作项目应于两年内执行完毕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3. 对于被列入本届例会议定书的人员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一次互访。项目所需其他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自筹。


4. 中克双方执行单位应已就交流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二、申报办法

1. 中国科技部和克罗地亚科学教育和青年部分别发布征集通知,中克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双方提交材料的项目英文名称、中外合作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必须一致。

2. 中方项目申报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为http://step.cstec.org.cn/。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可进行项目申报(具体线上申报流程见附件)。

3. 组织推荐部门可联系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账号,登录后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项目申报及发布项目执行通知时间

1. 申报起止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16日(以组织推荐部门提交时间为准)。

2. 中方将适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项目执行通知”至组织推荐部门及申报单位。

四、资助方式

对于批准立项的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互访交流。中方项目资助标准约11万元,具体资助额度将在立项后通知。项目经费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出访国际旅费、接待外方来华食宿费以及项目执行实际所需的其他费用。中国科技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09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和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届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九届例会议定书》,中匈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届例会拟于2024年在中国召开。现开始征集本届例会人员交流合作项目建议。

一、申报要求

1. 合作项目领域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规划。

2. 合作项目应于两年内执行完毕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3. 对于被列入本届例会议定书的人员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一次互访。项目所需其他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自筹。

4. 中匈双方执行单位应已就交流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二、申报办法

1. 中国科技部和匈牙利国家研发创新署分别发布征集通知,中匈双方项目合作单位须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方申报的项目无效。双方提交材料的项目英文名称、中外合作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必须一致。

2. 中方项目申报通过政府间科技交流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为http://step.cstec.org.cn/。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可进行项目申报(具体线上申报流程见附件)。

3. 组织推荐部门可联系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申请账

号,登录后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项目申报及发布项目执行通知时间

1. 从即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以组织推荐部门提交时间为准)。

2. 中方将适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项目执行通知”至组织推荐部门及申报单位。

四、资助方式

对于批准立项的交流项目,两国科技主管部门将共同资助合作双方在项目执行期内进行互访交流。中方项目资助标准约1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将在立项后通知。项目经费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出访国际旅费、接待外方来华食宿费以及项目执行实际所需的其他费用。中国科技部将在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10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6月27日是“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让我们携手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4年度“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并于6月份开展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主要围绕一、完善服务体系;二、创新服务方式;三、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五、服务企业提质增效等五大方面,持续推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动员各地方各有关单位组织服务资源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切实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1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会见芬兰经济事务与就业部部长吕德曼

2024年6月26日,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北京会见了芬兰经济事务与就业部部长吕德曼(Wille-Werner Rydman)。双方就共同推动中芬科技创新合作、以科技创新支撑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等方面深入交换意见。

阴和俊指出,自1986年中芬两国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以来,两国科技创新合作持续深化,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为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作出了重要贡献。中方愿同芬方一道,以中芬科技合作联委会、中芬高技术领域对接会等为平台,汇聚双方优势资源和创新要素,实现高效联动、融合发展,推动中芬科技创新合作迈上新台阶。

吕德曼高度赞同阴和俊提出的合作建议,表示中芬科技合作基础良好,双方的务实合作在诸多科技创新领域产出了丰硕的合作成果,芬方愿与中方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领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