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知识产权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要与主营产品(服务)密切相关,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4)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的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给企业本身,才有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3、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近三年研发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数量的关系,保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同期总收入60%以上的比例要求,保持近三年科技成果年平均转化数量在5项以上。部分省市现在已经提出要求科技成果只能是知识产权,建议待申报企业平均每年申请3-5项知识产权,合理规划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避免申报前集中申报。
4、高新申请认定时要获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提供缴费收据为准,企业注意每年均要缴纳专利年费,缴纳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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